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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销售侵权三步认定

返回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4-03 12:55 浏览:
     消费者称,向当事人购买的52度五粮液(水晶瓶)是虚假的五粮液,依法需要查处,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荔湖分局接到通知后与商标所有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报告中,商标所有人认定消费者购买的52度五粮液(水晶瓶)属于本公司注册商标160922、1207092的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涉货物的合法有效来源,也不能提供有关部门。销售所涉商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证明也表示同意,本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督局对当事人作出了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七种商标侵权行为之一。这类案件看似简单,但事实并非如此,至少从现实情况来看,侵权行为认定的适用标准还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探讨认定案件时应注意的三个基本问题。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销售者应当o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以方便表达)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规定,卖方要求其无过错,并应证明两个方面:一是不知道该商品e销售是侵权商品;另一种是他销售的商品是他自己合法获得的,并且供应商有合法来源。
    
     对于无知与法律渊源的关系,对卖方主观方面的无知是判断过错的根本标准;法律渊源只是卖方是否有过错的客观表现,就条款的表述而言,属于并列关系,但它们是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内在联系的,具体地说,如果卖方不能证明被侵权出售的货物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卖方有主观过错,但卖方提供的货物来源不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此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综合情况来考虑卖方是否存在过错,当然,卖方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销售侵权商品。
    
     因此,在实践中,卖方侵权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卖方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侵权货物;第二,卖方销售的侵权货物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卖方是否知道所销售的货物属于侵权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对涉及假冒商品的商品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其为侵权商品。证据的有效性分析如下:涉及假冒商品的,商标所有人一般会出具鉴定报告,将涉及的商品认定为假冒商品,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一般来说,作为商品的生产商,商标所有人最了解商品的真实性,在我国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商品的真实性,因此,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判断所涉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的初步依据。 文章来源地址:www.fzsbiao.cn ,福州注册商标__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_绿色工厂评定_帮帮忙知识产权;如需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出处! 上一篇:注册本田E商标,本田进入电气化时代 下一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如何构建证据链